影院禁止外带食品,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3-08-08 14:35) 点击:7 |
网友咨询: 影院禁止外带食品,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段崇雯律师解答: “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影院禁止外带食品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影院为了保障绝大多数观影者的观影体验,可以限制部分食品进入影厅。气味会影响邻座的食物,臭豆腐、卤菜、炸鸡、汉堡、薯条、盒饭、泡菜等;食用时声音会干扰邻座的食物,开心果、瓜子、花生、板栗等;有安全顾虑、清洁困难的食物,罐头食品、槟榔、酒类等。 2、如果影院以拒绝携带自带产品为由,阻止当事人携带不影响观影效果的食物进场观影,则违反了相关法律,构成了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违法事实。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也可以直接和影院交涉。 “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 通知、声明、告示、店堂告示、行业惯例等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充斥我们的经济生活。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如银行,保险,邮政,水电气等),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霸王条款或仅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行业惯例,对消费者利益多方限制,严重侵犯消费者的权益,引起广大消费者的不满。霸王条款在这些领域里蓬勃地存在着,但它的破坏性是众人皆知的。消费者对它是“痛而不欲其生”。它在很大程度上干扰与破坏了正常的消费秩序,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对国家在消费领域的管理活动造成了极大的阻碍与破坏,使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形同虚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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