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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否用传真形式订立?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3-08-08 14:51)    点击:22

合同订立的成立条件是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合同成立。

网友咨询:

合同可否用传真形式订立?

段崇雯律师解答:

以传真形式订立合同是可行的。通过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生效条件的,即为有效,受法律保护。

按照民法典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其中书面形式包括了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

以传真形式订立合同风险比较大。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的,若我方为传真收件人,对方为传真发件人且对传真内容无改动的,则我方应保留一份加盖我方印章的传真件。以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合同上应注明双方的往来传真号码。

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合同成立反映的是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结果,尚不涉及法律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因此,它只需具备以下几个要件即已足够:

1.订约人。订约人是实际订立合同的人,既可以是未来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

2.意思表示一致。订约人须就合同条款至少是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才成立。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段崇雯律师为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很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长期从事合同纠纷案件处理,成功多起办理大型项目合同纠纷案件,专业敬业并有丰富的实际经验。 1.企业法律顾问服务;2.合同法律事务及合同的起草和审核;3.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法律服务;4、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代理;5、合同争议诉讼代理;6、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参加谈判;7、公司知识产权事务包括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和维权。执业二十年来,工作认真、负责,文笔好,英文好,起草合同严谨周密,是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并曾代理数百起民事争议案件,具有很强的分析、处理、应变及独立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具有很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服务宗旨是客户的满意,我的目标!电话135647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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