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内容的三个必备条款是什么?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3-08-08 15:17) 点击:21 |
网友咨询: 合同内容的三个必备条款是什么? 段崇雯律师解答: 合同成立的三个必备条款如下: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标的; 3.数量条款。 注:标的,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货物交付、劳务交付、工程项目交付等。 除了上述条款外,合同中还可包括价款、履行期限、方式、地点;违约责任等条款。 法律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是: 1.合同成立并不代表合同生效; 2.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成立不一定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3.合同成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合同的生效必须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合同不能成立的法律责任一般是需要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合同不成立意味着合同本身自始不存在,因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将法律关系恢复到原来的样子,即合同在不成立、不生效、或生效后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还应该将合同恢复到原来的样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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