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有性骚扰行为,单位可以开除吗?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01 14:52) 点击:21 |
性骚扰是指带性暗示的言语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通常是加害者肢体碰触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妨碍受害者行为自由并引发受害者抗拒反应。那么劳动者“性骚扰”被辞退合法? 网友咨询: 员工有性骚扰行为,单位可以开除吗? 律师解答: 可以。 尽管目前我国还没有把防止性骚扰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性骚扰违背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恶化工作环境,对员工身心健康和工作效率产生不利影响,一些企业,特别是外企,在其工作规范中开始禁止性骚扰。用人单位制止性骚扰,依据的只能是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辞退员工也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采用过错辞退。 要辞退性骚扰行为者,应严格做到以下几点: 1、将性骚扰作为一种公司禁止性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 2、规定这种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公司可作为辞退的理由; 3、有充分的该员工实施性骚扰行为的证据; 4、公司的规章制度已向员工公示; 5、公司的规章制度通过民主协商制定 律师解析: 对员工、顾客或者其他应邀来访人员恶意攻击、实施暴力、恐吓、诋毁名誉、辱骂、发生肢体冲突或猥亵、性骚扰的,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作为单位管理人员,不仅要做到自己不去骚扰别人,同时也应尽到性骚扰防范职责。管理人员未采取合理措施或者存在纵容性骚扰行为、干扰对性骚扰行为调查等情形,用人单位以管理人员未尽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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