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电视剧写续集小说算侵权吗?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08 14:19) 点击:66 |
二次创作,又称再创作,是指利用现有的文学作品、图像、电影、音乐或其余艺术作品。这些作品被称为“二次创作物”。 网友咨询: 给电视剧写续集小说算侵权吗? 律师解答: 是否侵权,还得视具体情形而定。 为他人作品写“番外”、续集等行为,并没有改动作品本身;也没有因使用原作品而使得原作品受到歪曲,进而损害原作品作者的精神利益的,并不侵犯原作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法定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未经原作者许可,对原著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改,或者在创作中引用了原著的大量内容,其行为可能构成对改编权的侵犯,并可能被原作者追究侵权责任。 律师解析: 不是所有影视剧二次创作都涉及侵权,可很多二次创作内容几乎就是简单的“剪、切、搬”。加上正片发布没多久解说视频就“跟播”,某些断章取义式剪辑破坏影视剧内涵完整性,部分up主还借此解锁了流量分成、广告收益、引流卖课、用户打赏、直播带货等变现方式,种种乱象下,这难免跟影视剧制作方、播出平台产生利益冲撞。 针对二次创作视频的版权管理措施正在完善。如2018年3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就明确提出“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行为。 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也将短视频纳入法律管辖范围;还特别强调,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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